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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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飞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患有疾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报到入学,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报到入学的,可以向学校征兵工作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除特殊情况外,须由本人申请,持学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填写《江西飞行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应征入伍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填写《江西飞行学院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考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回家治疗休养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可以按照第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向学提出恢复入学申请,经学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时学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学生原所学专业无对应年级接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认定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报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如实标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生在学习期间,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以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具体要求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执行。

    第十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折算学生相应的必修课程成绩。

    办理了创业休学的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经创业教育学院对其创业注册情况进行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冲抵部分公共选修课课时。冲抵时间从办结了创业休学手续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按每学期12学时的标准进行折算。

    办理了创业休学的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毕业实习成绩认定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其创业经历可视同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

    第十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学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冲抵学生相应的必修课程成绩。

    第十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予以记录。

    第十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记录处分。

    第十  利用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等形式,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元素植入专业教学课堂。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江西飞行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办法按《江西飞行学院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十八  在校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十九  在校生申请休学或各二级学院认定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中无论何时办理休学的,本学期都按休学计算。休学一年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十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经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创业需要;

    因特殊原因,学生提出申请休学者

    二十一  在校生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限以3年为期,创业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学生入伍后,学校征兵工作站与其生源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和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相应的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十二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填写《江西飞行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并在教务系统内提交复学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正规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根据学校批准的休学年限,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学生复学时,学校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学生原所学专业无对应年级接收者,经学生本人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二十四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被录取,应告知学校,并及时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

    二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学校学习期间,未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十六  学生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离校手续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并形成书面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生退学材料审核后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二级学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二十七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各种疾病退学学生(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满1学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可不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二十八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修业年限 、留(降)级

    二十九 我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普通专升本两年),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两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普通全日制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两年,不可缩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留(降)级、休学的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三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应予留级,并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一)第一学年修读课程经课程考核后(含补考),不合格课程学分之和≥20学分者;

    (二)各学年修读课程经课程考核后(含补考),不合格课程学分之和≥25学分者;

    每年九月初(补考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留级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留级学生学杂费按所留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交纳。

    第三十 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可申请降级,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降入低一年级学习,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学杂费按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交纳。原则上不接受学生在毕业学年提出的降级申请。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  学生在学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  学生在学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  关于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申请参加补考或论文答辩,补考合格或论文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实习、实训不合格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毕业实习、实训内容相近的工作,在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开具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学习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江西飞行学院学生信息更改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三十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三十八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由学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