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行学院新生放弃 保留 恢复入学资格管理办法
赣飞院字〔202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生入学资格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涉及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及恢复入学资格的处理程序和条件。
第二章 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入学的,可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
第四条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填写《江西飞行学院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处在学信网上做“放弃入学资格”标记。学生放弃入学资格后,不得申请恢复。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须长期休养,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服兵役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到校注册入学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者。
第七条 因患病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除特殊情况外,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二级学院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录取通知书和学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填写《江西飞行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
第八条 应征入伍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以下材料向学校征兵工作站提出申请:
(一)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当地征兵办公章;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三)学生本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四)学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入伍证明材料)一份。
第九条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到校入学的新生,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由教务处在学信网上做“保留入学资格”标记。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其他条件保留入学资格均以 1 年为限。
第四章 恢复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向二级学院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填写《江西飞行学院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患病康复者需提交医院康复证明;参军退役者需提供2年内的退役证明。
第十三条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按录取专业编入当年新生班级,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