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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飞行学院学生休(复)学 退学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21

    江西飞行学生休(复)学 退学实施办法

    赣飞院字〔202567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异动的办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在校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条  在校生申请休学或各二级学院认定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中无论何时办理休学的,本学期都按休学计算。休学一年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经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创业需要;

    因特殊原因,学生提出申请休学者

    第四条  在校生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限以3年为期,创业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学生入伍后,学校征兵工作站与其生源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和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相应的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填写《江西飞行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创业佐证材料,并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并在教务系统内提交休学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休学”。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江西飞行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教务系统内提交休学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休学”。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持当地武装部出具的相关入伍证明,填写《江西飞行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由征兵工作站审查登记后,在教务系统内提交休学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第六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填写《江西飞行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并在教务系统内提交复学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正规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根据学校批准的休学年限,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学生复学时,学校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学生原所学专业无对应年级接收者,经学生本人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被录取,应告知学校,并及时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条  办理了创业休学的学生可以向二级学院申请,并经创新创业学院对其创业注册情况进行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冲抵2个公共选修课。

    办理了创业休学的学生可以向二级学院提出毕业实习成绩认定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其创业经历可视同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


    第二章  退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学校学习期间,未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离校手续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并形成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交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二级学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各种疾病退学学生(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满1学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可不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